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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《诚信“红黑榜”放心粮店评选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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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县发改局(粮食和物资储备局)、市粮食稽查支队、各粮食企业、机关各科室: 现将《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诚信“红黑榜”放心粮店评选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,结合单位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8月5日
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诚信“红黑榜”放心粮店评选管理办法
第一条 评选目的。为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在粮食行业积极营造诚信经营、文明服务的良好氛围,在全市放心粮店中开展诚信“红黑榜”评选活动。 第二条 评选范围。全市已提升改造的放心粮店和授牌的放心粮油示范店。 第三条 评选方式。 “红榜”评选方式: 1.申报。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推荐(包括粮食行业协会、各区县粮食局、四区粮油购销公司等),对照标准开展自查自评,在此基础上,选出1-3家放心粮店上报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统一核查;个体放心粮店可直接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申报。 2.考察。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粮食行业协会组织企业代表、市民代表等组成联合考核组,对各单位上报的放心粮店进行现场核查。 3.评选。召开评选会议,按照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最终评定,选定诚信“红黑榜”放心粮店。 4.发布。诚信“红黑榜”每年发布1-2次,选出“红榜”放心粮店,由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市文明办统一进行发布;同时在兰州粮网建立发布平台,向社会公示。 “黑榜”评选方式: 依据诚信“黑榜”粮店参考标准,出现所列情形的,或是通过媒体曝光、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、群众举报等出现不诚信、不安全经营行为,情节严重并经调查核实的,列入诚信“黑榜”,同时撤销其“放心粮店”称号,相关问题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 第五条 评选时间。诚信“红黑榜”放心粮店每年评选1-2次,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上报申报材料,逾期不再受理。 第六条 结果运用。对评选出的“红榜”放心粮店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资金补助,对所在粮食企业在项目、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;对“黑榜”放心粮店予以摘牌处理,并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 第七条 保障措施。 1.加强宣传,引导风尚。要进一步加强对“红榜”放心粮店的宣传和推介,打造典型、引领“诚信经营、文明服务”的良好行业风尚。 2.强化管理,形成常态。实行动态管理机制,定期对“红榜”放心粮店开展督查回访,已公布的“红榜”放心粮店,若出现不文明、不卫生和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等问题的,将撤销其称号,并予以通报批评。被撤销“红榜”放心粮店荣誉称号的单位,两年内不得参与诚信“红榜”评选活动。凡进入黑名单的粮店均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,增加检查抽查的比例频次,依法从重处罚;已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放心粮店,可向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整改情况报告,并提交申请,经过审批核准后,可移出黑名单。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。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1.诚信“红榜”放心粮店参考标准 2.诚信“黑榜”粮店参考标准
诚信“红榜”放心粮店参考标准
1.能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国家粮油卫生标准,所售粮油商品质量安全,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; 2.诚信经营,信誉良好,没有短斤少两、以次充好、假冒伪劣等问题投诉; 3.认真落实省市放心粮店管理制度,实行“五统一”(统一编号、统一店面标识、统一规章制度、统一报表台账、统一质量承诺)管理; 4.有良好的店容店貌,干净卫生、通风明亮,服务设施齐全,货品摆放整齐规范、明码标价; 5.经营场所证照齐全,亮证经营,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; 6.严把进货渠道,索证索票,质量可追溯; 7.经营状况良好,有一定的辐射力和影响力; 8.建立健全粮油经营台账,按时向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; 9.自觉参与社会公益和文明创建活动; 10.重视安全生产,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。
诚信“黑榜”粮店参考标准
1.食品安全、店容店貌、环境卫生差的; 2.存在价格欺诈、计量作假、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; 3.态度恶劣、服务较差,多次受到投诉的; 4.没有执行粮食统计制度、索证索票制度等的; 5.证照不全或超范围经营的; 6.受到食品安全、质量卫生、安全生产、价格税务、流通统计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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